(2015)浔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喻龙男561959年10月18日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蒋玉侠男531962年10月15日九江市开发区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喻龙男561959年10月18日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蒋玉侠男531962年10月15日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喻龙申请蒋玉侠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蒋玉侠应支付申请人喻龙案款12531.0元,承担执行费88.0元。现因被执行人蒋玉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6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琚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