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庆红与李登魁、栗志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红,李登魁,栗志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红。委托代理人:张龙,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登魁。委托代理人:金小明,河北衡水桃城区与建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栗志才。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康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凯,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红与被执行人李登魁、栗志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