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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印权与被执行人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印权,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白印权,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集贤村。被执行人孙瑞林,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号。被执行人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林。申请执行人白印权与被执行人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经字第004896号公证书、(2015)陕证经执字第33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印权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参与案件款的分配。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64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