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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民然、赵书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民然,赵书芝,张秀勤,齐敬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065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告齐民然,男,汉族。被告赵书芝,女,汉族。被告张秀勤,女,汉族。被告齐敬然,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民然、赵书芝、张秀勤、齐敬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