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898号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衍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