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尕玛曲格与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尕玛曲格,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725执1号申请执行人尕玛曲格,男,藏,1965年10月9日出生,系青海省囊谦县尕羊乡色青村人,识藏文,牧民,现住青海省囊谦县香达镇。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系青海省兴海县温泉乡盖什干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兴海县温泉乡盖什干村。本案在执行尕玛曲格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囊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囊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玉康代理审判员 :成林更松代理审判员 :江羊旺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二日书 记 员 :俄金旺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