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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增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社区汪庄,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在盗取一只“泰迪”幼犬及铁质狗笼时,被附近群众发现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系犯罪未遂,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社区汪庄,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盗窃“泰迪”幼犬一只、铁质狗笼一个,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并报警。阜阳市公安局幸福路派出所出警后,将被告人高某某带至派出所。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着手实施盗窃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宣告缓刑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