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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达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751号之一被执行人王达福,××,原射阳县××镇××经济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本院依据(2013)射刑二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王达福罚金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判决书确定处罚被执行人王达福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并责令被执行人王达福退赔所有赃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和退还赃款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将本案移交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查封,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查封,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刑二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书中交纳罚金和退还赃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泰昌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