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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洪与被告田宝成、段爱民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田宝成,段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12号原告:于洪。被告:田宝成。被告:段爱民。原告于洪与被告田宝成、段爱民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宝成、段爱民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田宝成、段爱民名下的房屋产籍。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