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洪与被告田宝成、段爱民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田宝成,段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12号原告:于洪。被告:田宝成。被告:段爱民。原告于洪与被告田宝成、段爱民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宝成、段爱民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田宝成、段爱民名下的房屋产籍。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