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栖执字第6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刁洪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洪东,刘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6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刁洪东。被执行人刘长山。申请执行人刁洪东与被执行人刘长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栖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长山在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罘区虹口支行906020441010100390584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