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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浦江县宗加玻璃棒店与王天雄、张孟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宗加玻璃棒店,王天雄,张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宗加玻璃棒店,住所地浦江县。法定代表人吕宗加。被执行人王天雄。被执行人张孟英。原告浦江县宗加玻璃棒店与被告王天雄、张孟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 利 川代理审判员 张 一 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 彬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