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叶彬与臧帅望、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臧家荒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彬,臧帅望,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臧家荒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叶彬。委托代理人:孙昌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帅望,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新玉,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臧家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臧家荒村。法定代理人:臧家德,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臧建国,村委会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彬诉被告臧帅望、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臧家荒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范 蓉审 判 员 潘维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