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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柳春与被执行人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柳春,杨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柳春,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科,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柳春与被执行人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柳春与被执行人杨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