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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余某某刘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某某,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146号申请人陶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1969年0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0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黄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0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娇子大道广电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余伟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陶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陶晓琴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