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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漳州市玉辉彩印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玉辉彩印有限公司,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6073号原告漳州市玉辉彩印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赖锦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赵民强,总经理。原告漳州市玉辉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定作罐头食品商标。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商标订单的酬金总计70349.36元,但被告仅支付酬金60000元,尚欠10349.36元未结清。经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定作酬金10349.3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定作尤领、卓郅等商标,被告仅支付部分定作款。后经原告业务员邹月英(QQ号649608986)与被告业务员宋小姐(QQ号450624546)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定作款10349.36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商标定作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网银电子回单、QQ聊天记录、庭审笔录为据,应予确认。2015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商丘睢阳支行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原、被告两业务员聊天所涉及的合同内容、付款金额及时间、尚欠款项与本案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能够相互应证。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尚欠的定作酬金10349.36元。被告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漳州市玉辉彩印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0349.36元,并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为29.5元、保全费140元,由被告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