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少廷与尤笑海、严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廷,尤笑海,严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881号原告:李少廷,居民。委托代理人:褚阳松,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笑海,居民。被告:严国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廷与被告尤笑海、严国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廷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尤笑海、严国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李少廷负担。审 判 长 仇玉莉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邬希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