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培贵与方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贵,方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川16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培贵,女,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被执行人方立伟,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执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立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方立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培贵支付赔偿费97349.1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1552元、执行费1360元。因被执行人方立伟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立伟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方立伟现正在监狱服刑,现申请执行人张培贵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执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培贵发现被执行人方立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执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远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