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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永忠,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新民督字第178号支付令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永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永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督字第17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基文审 判 员  黄国芳代理审判员  陈 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炳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