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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青凤与廖妙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凤,廖妙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6711号原告李青凤,女,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5621。被告廖妙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27。原告李青凤诉被告廖妙仙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佩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青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妙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起,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16年2月份工资未收,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不给工资,原告到顺德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原告对顺德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动仲裁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起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向顺德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因为被告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用工资格被驳回该申请。3.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短信打印件八条(由被告手机133××××6633发到原告手机135××××4889),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讨工资,被告也承诺支付工资。被告廖妙仙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廖妙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确认:李青凤原受被告廖妙仙雇请在其开设的饭馆工作,李青凤每月工资为3000元。后廖妙仙因故停业,拖欠李青凤2016年2月份工资未付,李青凤遂向佛山市顺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被告知因廖妙仙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用工资质,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李青凤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李青凤为廖妙仙提供劳务,廖妙仙应按约向李青凤支付劳务费用。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青凤要求被告廖妙仙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妙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青凤清偿工资报酬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妙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佩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泽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