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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岩与被告苏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岩,苏仁忠,王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1296号原告张云岩,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苏仁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连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云岩与被告苏仁忠、王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仁忠、王连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岩诉称,2015年6月27日,被告因家庭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经原告催要,担保人苏月雷偿还25000元,其余借款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仁忠、王连凤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苏仁忠、王连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苏仁忠向原告张云岩借款70000元,被告苏仁忠为原告张云岩出具借条。后原告张云岩借条丢失,2015年6月27日,被告苏仁忠之妻王连凤作为借款人,被告苏仁忠之子苏月雷作为担保人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王连凤、苏仁忠向张云岩借款70000元,期限三个月。被告王连凤在借款人处签字,并代替苏仁忠签字。被告苏仁忠与王连凤之子苏月雷作为担保人签字。苏月雷于2015年6月27日偿还原告张云岩10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偿还原告张云岩15000元。其余借款45000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云岩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岩与被告苏仁忠、王连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张云岩请求被告苏仁忠、王连凤偿还借款45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原告苏云岩主张的利息应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5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苏仁忠、王连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仁忠、王连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云岩借款45000元及利息2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长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