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霞与王希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王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希峰,男,汉族。王霞与王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6日作出(2013)饶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霞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希峰除了工资(工资已被另案扣留)以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霞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饶民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