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荣珍、杨新兰等与徐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琼,杨新兰,陈荣珍,杨新星,徐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473号原告:李先琼,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新兰,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荣珍,女,193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新星,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永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宜国,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琼、杨新兰、陈荣珍、杨新星与被告徐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琼、杨新兰、陈荣珍、杨新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琼、杨新兰、陈荣珍、杨新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琼、杨新兰、陈荣珍、杨新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先琼、杨新兰、陈荣珍、杨新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雪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