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娥与朱江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1991号原告张娥,女,192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江飞,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张娥之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娥与被告朱江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娥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娥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