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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娥与朱江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1991号原告张娥,女,192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江飞,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张娥之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娥与被告朱江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娥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娥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