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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兴传与甄银秀、杨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兴传,甄银秀,杨智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230号原告江兴传,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钱红岩,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银秀,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斌,男,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智超,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军,深圳市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原告江兴传与被告甄银秀、杨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兴传于同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江兴传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兴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江兴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粟 谦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唐六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良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