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郝亚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亚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刑更309号罪犯郝亚林,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大何庄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3月31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亚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书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郝亚林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23日,该犯伙同石良永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国际城市花园将杨艳露强行带至方城县8月24日,在方城县城关镇吴府龙城南边潘河旁,殴打杨艳露并将其卡内300元和包内150元抢走。罪犯郝亚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郝亚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亚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书海审 判 员 王伟凯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