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四工程分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四工程分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980号原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封正杰,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向世才,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西路老鸭湖。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四工程分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56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