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朱新国诉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国,李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195号原告朱新国,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李晓军,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国诉被告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国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朱新国承担。审判员 于加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