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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火成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火成,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吴火成,男,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际强,总经理。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庚仁。原告吴火成诉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吴火成所诉的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因原告未提交其所诉的被告的基本情况,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故应驳回原告吴火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火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吴火成申请缓交,不需再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