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火成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火成,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吴火成,男,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际强,总经理。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庚仁。原告吴火成诉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吴火成所诉的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因原告未提交其所诉的被告的基本情况,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故应驳回原告吴火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火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吴火成申请缓交,不需再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