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曹记峻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26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户籍住址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粤0307刑初12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14日21时35分左右,被告人曹某饮酒后驾驶粤T×××××号牌机动车在深圳市坪山东纵路沙壆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头右侧与同方向由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载何某)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刘某、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对曹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医院提取血液。交警部门认定,曹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与前面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经诊断,结果为:1、脑震荡,2、头皮血肿,3、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医院建议继行住院治疗。被害人刘某经诊断,结果为:1、右侧髋臼骨折,2、右侧耻骨下肢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医院建议继行住院治疗。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49mg/100ml。原判证明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抽血告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人申某的证言、胡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何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怀疑当时只是撞到已倒在路上的电动车。其已被吊销驾驶证,已没有社会危害性。案发后其及其家属已给予对方一定的医疗费,得到了对方家属的口头谅解。其家庭经济困难,望早日回归社会,以赚医疗费赔给对方。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曹某归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曹某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曹某的酒精含量达153.49mg/100ml,且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曹某提出的所谓怀疑,纯属个人主观臆测,据理不足;其提出的已得到对方谅解,亦查无实证。上诉人曹某具有的坦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原审判决已依法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曹某提出的家庭因素,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曹某要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正 茂审 判 员 杨 爱 云代理审判员 何 远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泽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