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9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包头市天烁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忠义、包头市建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群峰、李晓媛、陈利军、赵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天烁担保有限公司,魏忠义,包头市建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群峰,李晓媛,陈利军,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6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天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工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革,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魏忠义,包头市建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服刑于内蒙古第四监狱。被执行人包头市建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包哈公路5公里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魏忠义,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群峰,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李晓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利军,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赵霞,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市天烁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忠义、包头市建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群峰、李晓媛、陈利军、赵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天烁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6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1713.83元,未执行标的271713.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魏忠义、包头市建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周群峰、李晓媛、陈利军、赵霞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天烁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