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明与房县五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房县五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房县五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74号。法定代表人钱成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明与房县五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县五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县五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帐号为18×××96中的银行存款2589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