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6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旭鸿利科技有限公司、安福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旭鸿利科技有限公司,安福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729号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代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林志,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华旭鸿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4-129室。法定代表人白春智。被告安福衍。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旭鸿利科技有限公司、安福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雪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