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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63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7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秦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公司的商业保险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