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6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郭保珠、郭保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郭保纪,郭保珠,郭保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保禄,男,该支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郭保纪,男,农民。被执行人:郭保珠,男,农民。被执行人:郭保石,男,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保纪、郭保珠、郭保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高某乙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郭保纪、郭保珠、郭保石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保纪、郭保珠、郭保石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或房产。经调查,三被执行人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发现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高文山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