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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洪桂英与被告吕晓斌、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桂英,吕晓斌,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洪桂英,女,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发兵、董三军,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晓斌,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一路175号。法定代表人吕晓斌,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站北校区。负责人刘玲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桂英与被告吕晓斌、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顺平、刘雅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桂英的委托代理人董三军,被告暨被告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晓斌,被告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桂英诉称:2015年7月20日15时05分许,被告吕晓斌驾驶被告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小型客车在六合区宁通辅道天石路路口时,碰到行人洪桂英,造成洪桂英受伤。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晓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洪桂英无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吕晓斌、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242684.14元。被告吕晓斌、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费用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被告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和非医保用药费用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15时05分许,被告吕晓斌驾驶皖C×××××小型客车行驶至六合区宁通辅道天石路路口时,碰撞到行人洪桂英,造成洪桂英受伤。洪桂英被送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第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洪桂英的伤情为右足毁损伤。洪桂英住院36天,共用去医疗费41960.34元,其中吕晓斌支付41935.34元,原告自行支付25元。原告购置辅助器具用去器具费563元。2015年7月24日,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晓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洪桂英无责任。2015年11月19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洪桂英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洪桂英右足毁损伤,遗留右足趾跗关节以远缺失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其护理期限共计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为做上述鉴定,洪桂英用去鉴定费2360元。另查明:洪桂英出生于1947年4月18日。自2000年起,洪桂英即随其子黄宜山居住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横梁社区兴镇路XXX号。吕晓斌驾驶的皖C×××××小型客车车主为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吕晓斌系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发时在履行公司职务。事故发生后,吕晓斌除垫付了洪桂英医疗费41935.34元外,还垫付了洪桂英住院30天的护理费4620元。2015年12月24日,洪桂英诉讼来院,要求吕晓斌、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241924.14元。诉讼过程中,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对洪桂英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洪桂英的伤残等级再次进行了鉴定。2016年3月31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被鉴定人洪桂英右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构成七级伤残。最终,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242684.14元。庭审中,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第三者责任险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和鉴定费票据、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横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横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交警部门认定吕晓斌负事故全部责任,洪桂英无责任无异议,本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吕晓斌的单位应对吕晓斌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洪桂英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吕晓斌驾驶的皖C×××××小型客车在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应首先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向原告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的医疗费41960.34元、器具费563元,有医疗费、器具费票据和出院记录、用药清单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16486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就诊情况、鉴定结论、本地的经济状况分别酌定为7944元(住院36天,每天154元,出院24天,每天100元)、600元。上述各项费用计人民币238268元(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以下同),由人保龙子湖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35072元,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赔偿3196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桂英人民币235072元;二、被告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桂英人民币319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1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人民币3051元,由被告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吕晓斌垫付的46555元,由原告洪桂英从蚌埠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的赔偿款中扣还6247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扣还403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审 判 长  朱明来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人民陪审员  刘雅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