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行审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来威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03行审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申请执行人来威漆店(负责人:王进仕),地址:随州市舜井道中段。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随城管行决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随城管行决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随城管行决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随城管行决字(2015)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来威漆店(负责人:王进仕)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200元及罚款960元,上述两项合计2160元。并从2015年11月4日起每日按3%计算加处罚款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周红斌审判员 张运平审判员 宋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