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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郭春涛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涛,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514号原告郭春涛。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涛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涛于2016年6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春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退还原告郭春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