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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秋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秋苗,陈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503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路537号,组织机构代码06922830-2。被执行人孙秋苗,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晔,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秋苗、陈晔在(2016)浙0604执250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秋苗、陈晔银行存款人民币16875.88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被执行人陈晔在最高额6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