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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邢某某、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邢某某,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邢某某。被执行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某某、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劳务费314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负担执行费380元,共计3236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邢某某、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本院救助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50元,剩余案件款32315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