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6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被执行人马笑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刚,马笑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6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刚,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马笑彤,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永刚与被执行人马笑彤、李先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永刚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笑彤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笑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笑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笑彤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笑彤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笑彤的银行存款55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