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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392-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德阳市科宇型材加工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科宇型材加工安装有限公司,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392-1、393-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科宇型材加工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德阳市科宇型材加工安装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3674、36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科宇型材加工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科宇型材加工安装有限公司1124562.85元,定于2016年6月31日前给付500000.00元、双方协商同意以被执行人德阳市华西房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友山公馆甲座”1栋1单元37/38层8号商品房一套抵付剩余款项。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674、36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