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52号申请人阳某某,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珠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1189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