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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顾梅与施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梅,施敏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644号原告顾梅。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敏敏。被告启东市晨迪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631号。负责人陈健美。委托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梅与被告施敏敏、启东市晨迪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晨迪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卫东、朱玉娟、被告晨迪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陈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敏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梅诉称,2014年6月3日,经被告晨迪服务部介绍,与被告施敏敏订立了房产买卖合同,被告施敏敏将文汇新村9幢203室出售给原告,房价72万元,当日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房款35万元,剩余32万元待办理房产证时支付。后因被告施敏敏迟迟不能交房,被告晨迪服务部才告知原告该房屋已出售他人,并已办理了产权证。被告晨迪服务部在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时称被告施敏敏已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拆迁证。被告晨迪服务部作为职业中介机构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挂牌上网销售,且目前房价上涨,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施敏敏返还原告购房款35万元,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期房与现房的差价5万元。被告晨迪服务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施敏敏得知被起诉后已经归还15万元购房款,在诉请中一并扣除。被告施敏敏未应诉答辩。被告晨迪服务部辩称,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我方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在本案中我方作为居间人,属于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双方也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因为出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我方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涉案合同的中介费用我方尚未拿到,会另外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施敏敏将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文汇新村9幢203室的房屋出售给原告顾梅;原告顾梅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施敏敏支付定金50000元,于2014年6月4日支付房款350000元,剩余款项待办理房产证后通过银行贷款汇入被告施敏敏账户。原告顾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0000元以及购房款350000元。被告晨迪服务部作为见证人,在房产买卖合同及收条上签章确认。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施敏敏订立房产买卖合同时,原告明知其所购房屋系被告施敏敏通过购买他人拆迁证而取得。还查明,被告施敏敏至今未能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已转卖他人。原告起诉后,被告施敏敏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产买卖合同、收条、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4年6月3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施敏敏支付了定金50000元、购房款350000元,被告施敏敏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施敏敏已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施敏敏承担违约责任即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施敏敏赔偿原告期房与现房的差价50000元的诉请,因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晨迪服务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施敏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梅购房款200000元;二、被告施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顾梅购房定金100000元;三、驳回原告顾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11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梅负担820元,被告施敏敏负担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袁 辉代理审判员  潘小维人民陪审员  黄晓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望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