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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州九佛电器有限公司与钟学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九佛电器有限公司,钟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异42号异议人:广州九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钟学周,委托代理人:丘文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威宇,该公司员工。移送执行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钟学周,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钟学周犯贪污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学周明下位于xx商业中心的五个商铺,对此,广州九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佛电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九佛电器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钟学周名下位于广州市体育东路以东xxx广场地下夹层D17号铺(登记字号x)、D17a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7b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8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8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五个商铺属于异议人所有,请求解除上述五个商铺的查封,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为:经本院查明,钟学周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二、赃款赃物追缴、返还、没收和扣押、查封、冻结的财务处理。4.…追缴被告人钟学周侵吞公款购买、非法持有的广州市九佛电器有限公司66.7397%的股份,如上述各项累计不足人民币21,028,774.68元则向被告人钟学周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学周名下的广州市九佛电器有限公司其余股份用于补齐追缴赃款及孳息的不足部分,如有剩余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钟学周不服(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裁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再查明,本院依据(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和(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珠中法执字第62号。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珠中法执字第6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钟学周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4)珠中法执字第62号之五执行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钟学周名下位于广州市体育东路以东xxx广场地下夹层D17号铺(登记字号x)、D17a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7b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8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8a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本院认为,本案是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基于执行程序的特点,本院对案外人所述的事实及提出的证据仅进行形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位于广州市体育东路以东xxx广场地下夹层D17号铺(登记字号x)、D17a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7b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8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8a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钟学周名下。且案外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故本院对案外人九佛电器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钟学周名下位于广州市体育东路以东xxx广场地下夹层D17号铺(登记字号x)、D17a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7b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8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D18a号铺(预售契约合同:x)的查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九佛电器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何长林代理审判员  熊 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