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明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252号原告刘明,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高树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刘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