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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明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252号原告刘明,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高树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恒利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刘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