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冯翠平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梅,冯翠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梅,女,汉族,1940年4月5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翠平,女,汉族,1956年2月14日生。再审申请人李玉梅因与被申请人冯翠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漯民终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玉梅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在开庭审理时,在没有任何延迟审理申请的情况下,未按时进行开庭,私自通知申请人延迟开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在一审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示为合议庭,但是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却只有一个审判员,实际审判与文书显示不一致。三、在一审中,申请人提供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能够证明争议土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证件,但一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轻易推翻了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枉法判决,判决了申请人败诉。四、在一审中,申请人提供了证人刘某出庭做证,并且人民法院也进行了记录,但在判决书中对证人证言却只字未提,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造成严重不公平。现提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冯翠平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申请人称一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中只有一人参加庭审,但一审笔录中并没有其提出异议的记载,也未在二审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涉案的协议书及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应为有效。一审庭审笔录中并不显示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申请人李玉梅的再审理由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李玉梅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玉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谷俊武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