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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季琴芳与扬州丰祥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2092号原告季琴芳。被告扬州丰祥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琴芳与被告扬州丰祥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时,现原告季琴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季琴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琴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庞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