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阴殿卿与鲁长松、方香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阴殿卿,鲁长松,方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阴殿卿,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宝军,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长松,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香玲,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系鲁长松妻子。再审申请人阴殿卿因与被申请人鲁长松、方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阴殿卿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阴殿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阴殿卿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一、二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阴殿卿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阴殿卿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阴殿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阴殿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相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