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宜都钦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宜都钦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4-1号原告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都钦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红东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钦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15567元,由原告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鄢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