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财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与刘玉龙、蒋广荣、韩光伟、訾鹏飞、邱平、蒋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刘玉龙,蒋广荣,韩光伟,訾鹏飞,邱平,蒋广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419号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负责人张全锋,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刘玉龙,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蒋广荣,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韩光伟,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訾鹏飞,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邱平,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蒋广志,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玉龙、蒋广荣、韩光伟、訾鹏飞、邱平、蒋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玉龙、蒋广荣、韩光伟、訾鹏飞、邱平、蒋广志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工资,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善国北路28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滕房权字第453-**号)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善国北路28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滕房权字第453-**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办理过户等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蒋广荣在山东唐金置业有限公司的房款;三、冻结被申请人訾鹏飞、邱平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真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青青 关注公众号“”